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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水利厅: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第六到十二条进行修订

福建省水利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到十二条进行修订

各设区市水利局、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:

     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,我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闽水[2018]35号)附件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至十二条内容作了修订。具体修订内容如下:

     一、第六条:将其中“(二)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,得2分”,修改为“(二)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,得2分”。

二、第七条:将其中“项目获奖评价信息有效期第(-)项为3年、其余为2年,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申报加分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”,修改为“项目获奖评价信息有效期第(一)项为2年、其余为1年,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申报加分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”。

    三、第八条,整条内容修改为:

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表彰表扬信息的,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:.

(一)受到党中央、国务院表彰的,加5分。

(二)受到福建省委、省政府表彰的,加4分。

(三)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表现优良,被福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,加3分。通报表扬评价信息第(一)项为2年、其余为1年,自被通报表扬之日起计。申报加分应提供表彰、通报表扬文件等佐证材料。

     四、第九条:将其中“第(一)、(二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,第(三)、(四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(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,自行政处理期满之日起计)”,修改为“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(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,自行政处理期满之日起计)”。

    五、第十条:将其中“第(一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,第(二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评价依据为相关通报批评文件、公告等”,修改为“评价信患有效期为1年,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、公告等”。

     六、第十-条:将其中“第(一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,第(二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,”修改为“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。”

      七、第十二条:将其中“违规评价信息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,至问题整改完成并销号之日结束。如该问题无法整改,则由责任单位说明情况并经整改通知发出单位认可后,评价有效期转为1年。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、整改完成证明等”,修改为“违规评价信息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,3个月内问题完成整改的评价有效期为3个月.如该问题无法整改,则评价有效期转为6个月。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、整改完成证明等”。

以上条款修订后,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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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2021-09-30 09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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